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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稱拆遷衝突有其必然性:無專門法律保護

日期:2025-08-1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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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稱拆遷衝突有其必然性:無專門法律保護
河北邯鄲的“長期生活補貼”模式,補貼標準就高不就低,並且可由子孫世代繼承享有。

風焰

我國城鎮化建設目前麵臨的*棘手問題,即是因為拆遷征地的補償導致的衝突。過去那種簡單的完全貨幣補償或者房產置換的模式起不到長效作用,滿足不了被征地農民的多種發展需求,容易導致他們後續生活失去保障等社會問題。

從法理上看,造成這種局麵有其必然性,原因在於我國還冇有一部專門的拆遷法來保障被拆遷者的利益。

此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因其相關內容與物權法抵牾而導致非議,並*終在2011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通過後被廢止。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隻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土地與不動產。地方政府並不希望嚴格限定“公共利益”,因為目前多數拆遷征地行為都屬於商業性質。利益博弈導致拆遷法難以出台。

另一方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諸如“公平補償”的表述過於籠統,容易留下暗箱操作空間。儘管第十九條規定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但由於開發商往往極力壓縮補償標準並將之轉嫁到房價中,因而被拆遷戶往往不同意搬遷甚至寧願做“釘子戶”。

顯然,這並不是新型城鎮化的發展道路。新型城鎮化,就是不但要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還要讓農民享受到城市發展的成果。

所幸各地政府在探索征地拆遷的補償機製時,也湧現出了一些較好的做法,大致可以歸結為以下三種模式:

廣東“貨幣補償與留地安置並行”模式,在給予了較高貨幣補償的同時采用留地安置辦法,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以潮州市為例,被征地單位除了得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3倍補償之外,還可按被征地麵積13%~15%的比例申請劃留集體建設用地,用於發展**、三產業。

海南三亞、陵水的“主動拆遷與留物業安置”模式。政府在對被征地進行市場評估後,將征地補償總費用和工作經費“打包”給村委會,由其成立股份製公司實行拆遷。公司在按照法定標準給予村民拆遷補償後,結餘費用由全體村民共享。同時借力海南大力發展旅遊業的東風,按照征地總麵積的8%給村委會優先安排留用地,扶持發展特色商業。

河北邯鄲經濟開發區的“長期生活補貼”即“噸糧田”模式。被征地農民在得到國家規定的各項補償及福利的基礎上,每年還可以獲得每畝兩季糧食總產量1噸的實物或者等額經濟補貼。補貼標準就高不就低,並且可由子孫世代繼承享有。同時,積極為托管農村發展村集體經濟項目,增加村集體的固定財政性收入。通過構建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係,實現學有優教、病有良醫、勞有多得、老有善養,確保讓老百姓充分享受城鎮化發展成果。

以上三種模式,使得參與各方都受益。首先,政府不再是征地拆遷的主體,而僅僅以“裁判員”身份進行監督,有效化解了拆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矛盾,增進了社會和諧。其次,發展了村辦企業,壯大了集體經濟,引導老百姓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後,不但讓失地農民享受到實惠,還解決了就業問題,一舉多得。

不難看出,這也是各地政府以民為本、因地製宜的創舉。如果說廣東模式得益於經濟發展的優勢,海南模式著眼於建設國際旅遊島的商機,那麼,河北邯鄲“噸糧田”模式就抓住了“民以食為天”的心理,解決了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也更符合目前國內大多數農村的發展現狀,可以說是一種**。相信這對各地政府妥善解決拆遷征地難題提供了有益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