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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房屋交換價格相等可免除繳契稅

日期:2025-08-17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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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稅總局:房屋交換價格相等可免除繳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就納稅人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已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剩餘部分房屋銷售後是否還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國家稅務總局認為,不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麵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麵積計算。單位建築麵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 清算的總建築麵積。

  針對納稅人提出 ,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準備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國家稅務總局表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

  申請享受文件規定的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彙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複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就哪些企業應進行所得稅清算處理?國家稅務總局答複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乾問題的通知》規定,應進行所得稅清算處理的企業包括,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以及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5.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