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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雙軌製由來已久,58年後退出曆史舞台
建國伊始,養老雙軌製已存在。企業職工和公職人員的依據不同製度,公職人員的養老待遇優於企業職工。195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出台,工人和公職人員的養老標準得到統一,養老雙軌製暫時退出曆史舞台。
養老雙軌製建國初已存在,公職人員養老標準優於企業職工
養老金“雙軌製”由來已久。建國初期,企業職工的養老根據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人員則根據其他條例來退休的。譬如,1950年頒布的《中央級直屬機關暫行供給標準》中,就規定了公職人員的養老事項;1955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等條例陸續頒布,正式規定了公職人員的退休標準。自此,公職人員的養老自成世界,且其養老標準優於企業職工。
58年國家統一職工和公職人員養老製度,養老“雙軌製”暫退出舞台
養老金“雙軌製”一刀把公職人員和普通民眾劃分成兩個世界,普通民眾真金白銀繳納養老保險,而公職人員半毛錢不花卻享受比普通民眾更高的養老待遇。儘管養老金“雙軌製”招致了無數的口誅筆伐,但仍然屹立不倒。養老製度的統一看似是遙不可及的。
但其實它曾短暫退出過曆史舞台。
195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出台,統一規定了職工和公職人員的養老。根據規定,企業職工及公職人員都不需繳納任何費用,費用源於財政,退休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以退休時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
之所以統一養老標準,是要降低公職人員的養老待遇,進而減輕財政負擔
1958年出台養老新規後,公職人員的養老待遇便下降了。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部長馬文瑞說得*清楚:
“這個規定(即《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編者注)的第四條規定,一般年老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按照本人連續工齡的長短逐月發給本人工資的50%到70%,這和‘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是相同的。……新規定的退休費標準比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本人工資的50%至80%),對於少數人來說(即公務員人員,編輯注),是稍降低了一點;對於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的優惠待遇也由’可以酌量提高‘改變為‘不超過本人工資的15%’。為了和企業單位待遇一致,免得相互影響,這樣略加調整是必要的。”…[詳細]
當時高層要通過統一企業職工和公職人員的養老,來降低公職人員的退休標準。馬文瑞坦承新規定的出台,目的之一就是“節約”,換言之就是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
“總的看來,新規定的退休以後的待遇和現行的規定出入不大。這裡既要考慮力求節約,又要考慮能夠使應該退休的職工樂於退休。因此,我們認為新規定的待遇標準是比較適當的,不宜再提高,也不宜再降低。如果將來職工的工資水平有了更多的提高,這個暫行規定中所定的退休人員的待遇標準,還可作相應的改變。”
當然,統一養老標準不能忽略當時的時代背景。“節約開支”是當時的主題,在1958年前後,工人和乾部的福利開支越來越大引起了高層的擔憂。1957年周恩來八屆三中全會上時說:“我們確實為廣大職工辦了許多必須辦的好事,但是,主要缺點是走得快了一些,辦得多了一些,與我國人口多、底子窮、廣大農民生活水平還比較低的現狀不相適應。……公費醫療中的嚴重浪費可以充分說明這種情況。由於福利費使用不當,群眾意見很多,特彆是有些單位將福利費過多地用於領導乾部,造成了領導乾部脫離群眾的**影響。但是,有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於職工生活中某些應該解決而又可能解決的困難問題關心不夠的現象,也是必須注意糾正的。”(《在中國**黨八屆三中全會上的報告》,周恩來,1957年)
但養老城鄉依然有彆,農民養老冇保障
雖然職工和公職人員之間養老標準統一了,但城鄉之間的養老差彆依然存在的。建國以來,農民為工業化發展做出了巨大的犧牲,理應獲得國家的保障。遺憾的是,農民養老隻能自生自滅了,隻有極少數老弱孤寡殘才獲得集體的保障。1956年開始施行五保戶製度,對農民孤寡老人進行救濟,但享受五保救濟的農民隻占少數,據研究統計,1958年享受“五保”待遇的有519萬,占當年農村總人口的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