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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低月工资标准调至1150元 涨幅达250元

日期:2025-05-01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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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藏*低月工资标准调至1150元 涨幅达250元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我区现行月*低工资标准950元、900元、850元三个档次,调整为每月1200元、1150元两个档次。同时,将小时*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50元、8.00元、7.50元三个档次,调整为11.00元、10.50元两个档次。调整后的月*低工资标准和小时*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调整幅度历年*大

每月*低标准1200、1150元

《西藏自治区*低工资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照规定执行。

今年9月1日起,我区将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200元、1150元两个档次。同时,将小时*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10.50元两个档次。用人单位要在本地*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依法执行*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2004年,我区制定的*低工资标准***次为495元,2008年,**次调整了*低工资标准,***次为730元,增长了235元;2010年,我区**次调整*低工资标准,***次为950元,增长了220元;今年,我区再次对*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次为1200元,增长了250元,是历次*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高的一次。

单位福利待遇

不属于*低工资范围

目前有少数用人单位对*低工资定义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发到员工手上的工资不低于*低工资便不违法。“*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低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工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都不属于*低工资的范围。”该负责人说,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低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属于*低工资的范围。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该负责人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所在地市*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能因实施*低工资规定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或以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低于标准底线

劳动者可进行举报

*低工资是一个硬标准,劳动者正常上班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用人单位所发工资如果低于*低工资的底线将受到相应处罚。该负责人介绍,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低工资标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也有权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央拉是一名保洁员,得知我区将提高*低工资标准的消息后,她和丈夫商量着,自己目前的工资是950元,如果拉萨市这次的*低工资标准等级定在1200元的话,那么自己每个月至少可以多领250元工资,这对于自己这样的低收入家庭来说实在是一个不小的数目。“250元,可以每月给丈夫和孩子改善一下伙食,也可以给自己添置一两件像样的衣服。”央拉说。